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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29 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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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酒城,田园龙泉。龙泉镇位于湖北省宜昌城区东北部,毗邻三峡大坝,因“稻花香”系列白酒和“晓曦红”宜昌蜜桔而享负盛名,全镇区域面积平方公里,辖15个村、1个社区,常住人口11万人,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元,是中国白酒名镇、中国特色小镇,位居湖北省镇域经济前列。交通便利,距宜昌东站14.5公里,是沿江高铁宜昌北站(9台20线、8万平方米)所在地,未来3至5年,龙泉镇将由地方交通节点升格为区域交通枢纽。

近日,湖北宜昌夷陵区龙泉镇招商生物医药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生物医药产业可以通过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将制造基地设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6.4万/亩。

《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夷陵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等。

具体情况欢迎来点垂询:谭华,手机:;程榆媛,手机:。

附件:1.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策

2.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3.夷陵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附件1:

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策

第一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含新建厂房、新购设备,下同)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且达到相应规定投资强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允许类、限制类的新上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评估价的50%执行,其与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以投资履约保证金方式交纳,待项目开工、投产、达产后,分别以30%、30%、40%退还。

对现有企业在原厂区内新上工业项目的,对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对新上工业项目,由区*府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七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区财*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区*府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第二条

01

工业类项目

对新上工业项目投产后,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万元,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

02

现代服务类项目

对新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研教育、健康养老等)建成投产运营,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万元以上,经认定后可按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5年。

03

总部经济类项目

对于经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0万元(含)至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0万元(含)至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6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04

高管人才激励

对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以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奖励到高管个人,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连续奖励5年。

第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含),按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同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相关*策。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万元。

第五条

对世界强、中国强、中国民营强、中国行业细分领域前20强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之间的,除享受其他扶持*策外,另一次性给予万元扶持;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超过5亿元(含)以上的,除享受其他扶持*策外,另一次性给予万元扶持。

第六条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0万美元(含)至万美元(不含)之间的,一次性奖励万元人民币;

实际到位资金在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内容和国有股权进出方式由双方市场主体商议确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八条

01

对新落户我区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扶持万元。

02

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区,除享受有关*策外,再给予40万元落户扶持;

落户三年内进入规模企业且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九条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当年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见习,对被上级纳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不超过6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现代服务类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总部经济类项目,或具有特别竞争力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本*策由区招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夷陵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发〔〕28号)、《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推荐,未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及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推动优势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获评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申报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其中,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含专利类、地理标志类),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海外护航工程项目(含专利类、商标类),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含专利类、商标类),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高科技含量并积极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上级部门给予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区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策基础上,获得省、市研发补贴的,区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5.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建设创新平合

6.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及省、市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7.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府批准建立的宜昌市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8.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及省、市级科技企业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国家及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9.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化种子资金,按其对在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子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0.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绩效。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对相应孵化器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新纳入国家及省、市级支持范围的孵化器项目,对单个项目给子2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1.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及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区级科技特派员经费,按不少于20万元纳入年度财*预算,统筹用于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项目资助、能力提升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围绕乡村振兴创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局)

三、促进成果转化

12.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企业年度支付给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费达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3.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引进或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4.提升科技创新质量。鼓励在我区实施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華头申报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区财*按国家和省级奖励的20%分别给子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优化创新环境

15.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对首次获得贷款的,按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对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局)

16.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授权的国家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给予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评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对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符合夷人文〔〕1号、夷人办文〔〕1号文件规定的,按*策执行。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区其他*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策。区内原有*策与本具体措施*策不一致的,按新*策执行。

本措施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商区科技局承担。

附件3

夷陵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1.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精准引才,协助企业采取专场招聘、小分队招引、线上招聘等方式解决“引才难”“用工难”问题。对新引进的全职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5万元/年人才津贴,连续发放8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元/月、元/月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

2.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柔性引才,对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聘请的二级教授及以上专家顾问,按岗位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2-10万元补贴。

3.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每年安排一批在校大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按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含高职)每人每月1元,硕士、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元给予实习实训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

4.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选送中青年人才赴国(境)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学习深造,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经费补助。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承办行业发展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层次及成效,每场次给予1-5万元经费补助。

5.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培养专业人才,对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行业相关的国家认可技术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奖励,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按初级0元/人、中级1元/人、高级0元/人、技师3元/人、高级技师0元/人奖励,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0元/人,分级别的根据级别高低按0元/人、1元/人奖励。

6.推进生物医药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对区内企业在区外建立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根据对我区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7.加强对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区财*按20%比例配套奖励。对自主研发新取得国家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按宜府办发〔〕32号文件兑现奖励。

8.大力培养生物医药产业本土专家人才,在区管拔尖人才和首席专家评选中向生物医药产业本土专家倾斜,享受人才津贴、考察疗养、健康体检等待遇,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

9.加大生物医药企业人才个税优惠力度,企业高层次人才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净财力部分,按同等额度奖励到个人,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连续奖励5年。

10.建立“重点人才项目首席服务官”制度,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库,明确区级领导“一对一”联系服务,在住房保障、创业落户、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文件所指生物医药企业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按照归口兑现原则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其他*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策,另有专项*策的从其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商各牵头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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